問:我們目前的薪資制度為單一結構,即基本薪+職務津貼+全勤津貼;每月10日發薪 想改為具有激勵效果之薪資制度,其結構為: 每月10日發基本薪+職務津貼 每月20日發營運獎金 即薪資結構換算時會採: 原制(本薪+職務津貼+全勤津貼)=新制(本薪+職務津貼+全勤津貼+營運獎金) 也就是會降低原制的本薪與津貼來補在營運獎金之區塊。 故: 1.是否合法? 2.要經過勞資協商嗎? 3.新制的加班費計算也要含營運獎金嗎?(因營運獎金會是變動的) 以上 再麻煩老師指點迷津 謝謝
答:一、按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二、若依  貴公司欲施行之制度看來,營運獎金應屬於績效獎金之一種,雖然其發放之金額不定,但其發放時間固定且與工作有關,性質上應屬於工資之一部分。但即便如此,進行此薪資結構之變更時,仍需與勞工「協商議定之」,否則仍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虞。三、加班費之依據為勞基法第二十四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新制的加班費計算是否要含營運獎金?端視此獎金之發放模式,如果在正常上下班之下即能每月得到營運獎金,縱使其金額不定,仍須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