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一下,新健保法第34條內容所述,依慣例,如果1月薪資的發放日在2月5日,則2月份的補充保費計算= 2/5 發放的薪資總額 - 2月份投保金額總額 = 超過的部分2 繳納 這樣是對的嗎? 需要再惕除2月才新加保的受僱者投保金額嗎?
又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是以何者為依據,是健保清冊嗎?
感謝回覆
答:一、原則上所列之公式是正確的,但是投保金額總額要剔除負責人之投保金額,而當月薪資總額不能剔除負責人之薪資所得。二、當月份新進人員之投保金額是否扣除,端視其當月是否列入公司繳納一般保費。如本公司之新進人員為月中到職,而該員月初曾在他公司任職,他公司繳納一般保費,新進員工在本公司所領之薪資,即未繳納一般保費,故不列入投保薪資總額,但要列入當月薪資總額內扣取補充保費。三,新進人員投保之依據,以其同等級工作人員之投保金額為據,若試用期薪資較低時依試用期薪資為依據辦理投保。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