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新健保法第34條內容所述,依慣例,如果1月薪資的發放日在2月5日,則2月份的補充保費計算= 2/5 發放的薪資總額 - 2月份投保金額總額 = 超過的部分2 繳納 這樣是對的嗎? 需要再惕除2月才新加保的受僱者投保金額嗎?又 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是以何者為依據,是健保清冊嗎? 感謝回覆
一、原則上所列之公式是正確的,但是投保金額總額要剔除負責人之投保金額,而當月薪資總額不能剔除負責人之薪資所得。 二、當月份新進人員之投保金額是否扣除,端視其當月是否列入公司繳納一般保費。如本公司之新進人員為月中到職,而該員月初曾在他公司任職,他公司繳納一般保費,新進員工在本公司所領之薪資,即未繳納一般保費,故不列入投保薪資總額,但要列入當月薪資總額內扣取補充保費。 三,新進人員投保之依據,以其同等級工作人員之投保金額為據,若試用期薪資較低時依試用期薪資為依據辦理投保。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