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同仁下班後至醫院照顧親人,於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可認定為職災?
答: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解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本案同仁下班後至醫院照顧親人,於途中發生事故,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2. 可參考以下課程 (1)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 (2)職業災害之行政補償、保險給付及民、刑事責任剖析 (3)職業災害常見樣態與事業單位責任之歸屬 (4)職災補賠償、撫卹及團保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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