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老師:公司新人到職時,試用期間可否以定期契約聘任?契約到期前若無法通過試用考核,即可終止契約不續聘亦不需支付遣散費. 答:您好:試用期間可否以定期契約聘任,重點在符合勞基法第九條「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之強制規定,惟目前坊間試用契約職務均以繼續性工作性質為準,故應以不定期契約聘任,準此,勞委會方不斷強調試用期滿如認表現不合格,仍應以勞基法第十一條資遣規定處理,自然依法須給付資遣費。◎可參考下列課程人資各項管理規章制訂技巧與辦法實務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