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
公司於當天通知員工(年資5年)當天為最後工作日並且雙方也簽了雇傭中止合約. 也在一周內付清雙方同意之金額( 超過勞基法資遣規定). 員工兩周後要求人事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請問合法嗎? 謝謝
答:1.勞資雙方如僅單純合意終止契約,雇主僅須開立離職證明書,不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勞資雙方如係合意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終止契約者,雇主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2.建議參考下列課程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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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