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
請問法令規定需留存出勤紀錄,但公司責任制人員是可以不用刷卡的,故加班沒加班費、請假也不會扣款。
所以在勞動檢查時,無法提供這些人的出勤記錄,是否違法?
以公司這樣的規定回覆勞動檢查可否?
答:1.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如為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工,雇主即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2.建議參考下列課程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

我要提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