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 您好 我想詢問,我司是派遣公司,但工廠在8/8發MAIL通知該員派遣員工做到8/10(最後工作日),請問一下員工可以跟我司要資遣費嗎?那請問老師,資遣費該怎麼算?還有,員工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嗎?我司該如何做,須要先通報嗎? (謝謝)
答:一、 派遣公司為人力供應業,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工廠8月8日發MAIL通知派遣員工做到8月10日,如派遣公司未指派其他工作給派遣員工,即需給付資遣費。二、 有關資遣費的計算方式,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三、 即然是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等相關條文規定申領失業給付。派遣公司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派遣員工非自願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參考下列課程: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企業不當解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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