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協會專業講師,您好:
A:伙食津貼1800元/月,因公司請團膳由員工自付半額,故有伙食扣款30元/天(以2013/8為例,有22個工作天,故扣款22天30元/天=660元)
a1.事假/家庭照顧假一日,扣伙食津貼60元(即1800元/30天=60元/天),再扣伙食扣款30元。
a2.病假/生理假一日,扣伙食津貼30元(即1800元/30天1/2=30元/天),再扣伙食津貼30元。
以上二者予法不合法或有不合理之處?
B.特休代金(無論是歸咎雇主或員工,未休完特休公司一律買回)採底薪/240H計,是否不合法或有不合理之處?
謝謝~
答:一、公司請團膳由員工自付半額,故有伙食扣款30元/天,但請假當天仍須扣款30元,按使用者付費之角度而言,似乎是不合理。然而公司若與員工協議,團膳之費用係以月計算,員工吃或不吃均須共同負擔時,當然請假期間仍須扣款。若無此約定時,如員工臨時因事假或因病假未到公司而請假時,按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公司應該是不能扣款30元。而事假/家庭照顧假一日,扣伙食津貼60元,此為請事假之薪資扣款,與伙食扣款30元/天並無關係。二、特休未休完之工資,應依工資計算之,非依據底薪計算之。可參考下列課程: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薪資結構調整及相關稅法處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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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