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老師: 員工憑打卡時間逾下班時間後,即主張要求加班費,如此成立嗎?另未依規定報請加班核准,故公司亦未計算發給加班費,如此公司有違反法令否?懇請解答,多謝!
答:加班費係依據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倍發給之。加班之重點在於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若公司制定完整之加班管理辦法,規定加班之申請模式時,員工必須依據規定之內容申請加班費,若未依據規定辦理,僅是打卡時間逾下班時間,將被視為處理私人事務,不屬於加班之時間(加班管理辦法須規定此狀況)。 若公司未制訂加班管理辦法時,亦無其他可資證明之規範,如勞資協議、行政公告&hellip等,則員工憑打卡時間逾下班時間後,即主張要求加班費之問題,須以實質認定之方式解決,如:1.    員工如此行為,公司是否經發給過加班費?2.    員工如此行為,是否確實有加班之行為(工作記錄表或生產日報表&hellip)?3.    若陷入各說各話時,是否有人證或物證可資證明,均無人證或物證時,最後有可能會單純的以卡片作為證據,判決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畢竟員工有證據(卡片),而雇主無證據。所以制訂公司內部各項管理辦法,應是日後解決各項勞資爭議之依據。可參考下列課程:人資各項管理規章 制訂技巧與辦法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