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日薪一天一千元,請問產假應給付多少?謝謝。
答:勞基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法條僅說明產假之天數及依據工資為給付,但並未說明產假之「工資」,其依據為何。 按內政部76年5月9日台內勞字第500942號函: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之規定,發給計件女工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時,可依產前最近一個月工資之平均額計給。似可作為計日女工產假之給付參考。 可參考下列課程: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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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