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再麻煩老師您解答 一、公司每日上班為7.5小時(0.5小時為用餐時間),每月排休6天(自行排休),請問這是屬於哪種週期數之變形工時? 二、雖然勞基法已沒有所謂的【試用期】,但目前公司仍設有新進員工三個月試用期時間,請問這樣有違反法令嗎?如果有要怎麼處理?
答:一、勞基法設有2週、4週及8週變形工作時間,依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所詢貴公司上班時間及排休方式,非屬上述2週、4週或8週之變形工時。二、勞基法已取消施行細則試用期之規範,貴公司設有新進員工三個月試用期時間,於法尚無違誤。可參考下列課程: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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