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黃老師您好
日前有參加您所講授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課程
我想請問關於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其中許多作業項目僅寫出〝從事…之作業〞,
但未說明接觸的頻率
若只是1個月接觸一次,是否應該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呢??
例如:11、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 formam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謝謝!
答:所詢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從事&hellip之作業〞,但未說明接觸的頻率乙節;按只要是長期間有從事該作業,不論平日每天接觸的頻率,即使1個月接觸一次,因為工作中長期間可能會接觸,還是會被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反之,如為偶一為之,或間斷為之,屬短期間而非長期性的話,或有空間不被列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NEW!職業安全衛生法逐條解析與具體因應-免費提供: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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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