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員工4月中到職,8月中離職後提出勞退金未依每月金額提繳.
公司實際作法:4月結完薪資已是5月並做勞退工資調整表(每個人皆如此),但勞保局6月才會生效.
如果是以平均3個月做調整的話就算8月調整9月才會生效,但8月中就離職,反而無法調整到.
我也向勞退處詢問此問題,勞保局建議時間落差難免,真的要補?條例並未說得這麼細.
請問是否有解釋或方式讓員工了解?謝謝!
答:一、 勞工月提繳工資有變動時,事業單位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以適時反應實際工資,但為方便事業單位作業,勞退條例規定勞工的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雇主或事業單位最慢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最慢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提繳工資調整表郵寄或送達勞保局之次月1日開始調整生效。二、 如果每月的薪水都不固定的話,申報調整月提繳工資時,可以以最近3個月工資的平均計算。例如公司8月20日申報某一工資不固定的員工月提繳工資調整時,應以該員工5月、6月及7月的工資平均計算,並從9月1日起調整生效。可參考下列課程:勞健保投保實務操作與疑難解析勞保、勞退、職災-基礎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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