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


郭姓女子3年前開始任職於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卻被公司認定多次出錯,考績評為最劣等,一年後遭資遣,她認為自身業績有1800萬,沒有主動離職意願,公司不給改善機會擅自解雇明顯違法。台灣之星指出,郭工作錯誤頻繁,考績不佳,也在終止勞動契約確認書上簽名,領走資遣費及工資,已默認同意終止契約。法官認為,台灣之星未依公司工作規則給予郭90天時間改善,片面終止契約,顯然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郭57500元薪資,仍可上訴。

 

郭主張,她201412月在台灣之星擔任行銷部高級管理師,月薪57500元,另保障年薪17個月,其中包括5個月年度激勵獎金。她認為,她為公司任勞任怨,連懷孕都早出晚歸,且2015年下半年度業績達1800萬元,但主管卻在20151225日告知她不適任,要求她當日收拾後馬上離開公司。

 

她指出,公司從未對她懲處,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或調派其他部門,擅自終止契約明顯違法。她也無主動離職的意願,曾寄發存證信函、申請復職皆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從違法解雇日以來,按月支付57500元薪資,另請求2015年年度激勵獎金287500元、加班費146832元。

 

台灣之星認為,郭工作頻繁出錯,曾提供錯誤手機專案價格、下單採購手機數量錯誤、誤載手機規格、未弄清楚新手機上架日期等,造成公司耗費人力資源,經主管多次勸告無效,影響部門績效,損害公司信譽。另郭已在終止契約確認書上簽名,也領取資遣費和工資,目前也已至其他公司任職,表示默示同意終止契約。

 

公司指出,面試郭時並未保障17個月年薪,且年度激勵獎金須考績符合公司標準才發放,但郭上半年績效平平,請完產假後上班經常出錯,績效低劣;另郭任職以來僅打卡5天,其餘皆未打卡,也無加班紀錄,盼法官駁回訴訟。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台灣之星工作規則,工作績效未達標的員工,應給予90天改善表現的機會,公司卻直接解雇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合法。另郭在終止契約書上簽名、辦理交接手續,皆是應公司要求,另謀新職也是人之常情,郭也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合約,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7500元薪資。

 

另年度激勵獎金和加班費,郭未提出相關證據,郭的同事雖證稱她每天待在公司超過晚間8時,但無法確認是做公務或私事,駁回郭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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