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
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如何認定?
答:行政函釋:發文單位:臺北縣政府發文字號:北府勞動字第0940463972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3 期 11-12 頁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要  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款規定之工資」主 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款規定之工資」解釋令,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4 年 6 月 20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32709 號書函辦理。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0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32710 號令:「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予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正 本:本縣各級產業工會及事業單位副 本:本府勞工局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91.12.25)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9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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