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如何認定?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勞動字第094046397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3 期 11-12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要 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 主 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解釋令,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4 年 6 月 20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3270 9 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0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32710 號令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 予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 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 』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 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 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及 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正 本:本縣各級產業工會及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91.12.2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9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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