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Dear 簡老師,您好! 我是中原推廣中心第一期勞健保暨勞動法規認証班學員, 上週六(3/15)向您請教有關於本公司特休(補休)未休完薪資發放,是否欲列為工資?所得稅法上為應稅或免稅所得? 老師的回覆為『非工資,免稅所得』,但在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的回覆如下,是要列入工資、課稅!
答: 以本人的答案為標準答案,該促進會給您的解答,於法有違。 「不休假獎金」係因雇主目的而執行職務所支領之所得,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三類薪資所得第二款但書規定,只要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前述所謂規定標準者,係 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三十二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另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範圍內者,免納所得 稅,而且其當天加班時數在8小時內亦可不列入每月46小時的限制。   至於不休假獎金為非經常性給與的見解,請參考附件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