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報紙刊載,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2年延長為5年,其和就業保險保險給付請求權相同嗎
答: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有關來函所詢:「報紙刊載    勞工保險給付2年延長為主5年其和就業保險保險給付請求權相同嗎﹖」乙節。按法律修正在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並無產生效力之疑義?也就是說,仍應適用現行條文之規定。至於勞工保險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分屬二個不同的法律,其立法目的與條文規定均不相同,二個法律的請求權時效亦無關連,有關請求權2年延長為5年,需分別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與就業保險法第24條規定,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施行後第3天起施行,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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