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為補教業曾上過簡文成老師的課有以下問題請教老師: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五年內提足退休金, 但因為公司流動大的關係, 舊有員工皆已離職, 目前中籍員工皆是勞退新制實施後加入的員工 公司欲計停止停撥2的退休金準備, 去電勞工局詢問, 勞工局回答因為本公司仍有適用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的外國人, 故仍需提撥. 外籍人事適用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實施對象嗎?還是因為公司仍在運作, 故不管是否適用舊制員工已離職與否仍需提撥期滿五年方可停止? 請老師解答.謝謝您
答:    因貴公司尚僱用外籍勞工,而外籍勞工係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而不適用勞退新制,故貴公司仍應按外籍勞工每 月薪資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    惟若貴公司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 支應外籍勞工退休金時,得申請暫停提撥。    另,貴公司如符合法定條件而得以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該領回之勞 工退休準備金,視為業外收入,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如何消化該筆勞工退休準備金,以降低營所稅,是 貴公司未來應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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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