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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Dear 黃馨老師: 您好!我是於6/10~6/11上您課程的學員, 因為怕在課堂上提問會影響老師上課的進度, 也怕下課後提問會延誤老師回家的時間, 還好還能用寫信的方式向老師詢問我的一些疑問。 因為才剛接觸HR的工作沒有多久,希望老師您能為我解答疑惑。謝謝您! 《問題一》 若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有說明保障14個月月薪,多出的兩個月分別於端午節和中秋節各發放1/2月薪,年終獎金發放1個月月薪。請問這樣全都算是工資是嗎?若問題答案為是的話,那提列員工投保薪資是否就為(月薪14/12)? 反之,若並未於勞動契約中保障,只是說明端午節、中秋節及年終獎金發放的標準,這樣算是工資嗎?可以歸類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三點嗎? 《問題二》 假設問題一前面回答勞動契約中有保障14個月算是工資的話,那再請教若是年終獎金於發放時,會視當年公司盈餘再多發放績效(考核)獎金的話,那此部分不就等於獎金發給節金化、配合工作考核,就不算是工資了嗎? 《問題三》 若公司會視員工工作表現,於每月發薪時再提供停車費補助$3,000元,此部份可以規類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四點嗎?是否為生活所需補助費-交通津貼呢? 《問題四》 關於旅行社的業績獎金,若是公司幫員工加保只有認列基本薪為投保薪資,那員工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工資權利向公司反應呢?
答:《問題一》1.如果公司有明白指出多出來的兩個月是端午節節金、中秋節節金跟年終獎金就不是工資。根發放時點無關,重點是勞資雙方要清楚的知道這兩個月是年節獎金,不屬工資。2.要看標準是什麼,如果仍然是以工作的產出、工作的時間、職務或專業為計算基準,則容易被認定是工資,反之則屬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款的非經常性給予。《問題二》1.應該在契約明定,至少保證有一定的三節獎金,惟如公司當年度另有盈餘彈性加發年終獎金,這樣就不是工資。《問題三》1.這個做法很奇怪,何謂工作表現得好是個重點,工資非工資應該持平的去判斷,並且回歸公司發放各項報酬的本意,建議不要為了規避法令而巧立名目,以免未來有更多的爭議。《問題四》1.合法的權利當然可以直接跟工資反應跟溝通,勞委會的網站都關於業績獎金的解釋令可以拿給公司參考。凡事都有風險,野就是老闆會不會因此對你有不好的印象或對待,這也是為什麼勞工常常會選擇有保就好,反正到了請領給付的時候,因為老闆以多報少造成的損失,公司要負賠償責任,當然這部份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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