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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請問颱風假及選舉假之法源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嗎? 2.遇颱風假若公司仍須員工上班者, 其正確處理方式是依據第40條規定,除給加班費外, 還需另給補假嗎? 補假是不管員工當日上班多少小時, 都須補給員工一日之休假嗎? 以上問題請教, 謝謝!
答:颱風天不是勞動基準法中所規定的假期,如果颱風天是工作日或輪班日,員工是否有出勤義務,端視勞資間的約定,如約定不出勤及不出勤,如無約定或約定出勤就必須出勤,至於出勤員工的工資依正常出勤日,因其並非假日出勤,至於雇主鼓勵員工出勤家給津貼或其他措施皆無妨,但絕非法律上所稱之加班費。不出勤的員工如因風災水患造成無法到達目的地,員工應舉證證明,雇主得免其出勤,因該員工不出勤屬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雇主可不給付工資,員工不必請假,該項情況稱為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勞務,不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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