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公司預計於於7/15日結束一家分公司(業務虧損),員工僅三名。但其中一名員工甲君已於7/1自行提出離職,該名員工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故已提前20天向公司預告,離職日為97/07/20。因為有參考協會案例~員工如自行提出離職,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但因為公司在7/15要結束經營。公司如於7/15資遣另兩名員工,會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因為甲君已於7/1自行提出離職申請,他可以用公司結束經營是7/15,離職生效日是7/20。甲君可以主張要求因為他7/15仍在職,要求公司也要支付資遣費嗎? 2.另外公司都會依勞基法給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乙、丙君:都是年資二年,依勞基法第十七條,每滿一年給予0.5個月資遣費,所以給予乙、丙君一個月的資遣費及20天預告工資。因為公司為感謝其中一名乙君員工對公司付出的努力,要給他高於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給予二個月的資遣費。丙君可以也向公司要求同乙君支付資遣費的標準嗎?
答:如員工預告離職,雇主於員工預告離職前結束營業,雇主是否必須發動解僱之意思表示,雇主可自行決定,如雇主願意發動,就必須給付資遣費,如不發動,雇主僅需補助雇主結束營業後員工預告之天數為已足,但雇主是否有刻意不行使解僱權的濫權行為,無前例可循。至於雇主對於對特定員工給予交優厚之資遣費,其他員工是否有權利請求,端視該項優惠之給付是歧視的結果或單純雇主的恩惠,前者其他員工有請求權,後者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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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