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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有關公司計算員工特休是否有暇疵之處,假設A員工於93.09.20到職,依勞基法38條規定,做滿1年可休7天,亦假設A原工無法請特休是來自公司的因素,公司為方便作業起見,A員工於94.09.20起才可有特休的申請權,但需按比例計算,第一年度(94.09.20~94.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3.5/12=2天。第二年度(95.01.01~95.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第三年度(96.01.01~96.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第四年度(97.01.01~97.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8.5/12)+(10天3.5/12)=5+3=8天第五年度(98.01.01~98.05.10)可請之特休為(10天5.5/12)=6天請問簡老師,公司這樣計算對嗎?
答:有關特別休假天數,依勞基法規定1至不滿3年者為每年7天,員工於93.09.20到職,第一年度(94.09.20~94.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3.5/12=2天,因該年度員工於940920剛屆一年,而於第2年屆滿前(950919)又有7天之休假(第二年度(95.01.01~95.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這一部份雇主應該是要求員工於950919前休5天,950920後至951231休2天)950920起至960919止員工休假在960919前應為5天(第三年度(96.01.01~96.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這一部份應無問題 ) 。但在960920之後員工年資已滿三年,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年休假年資應為10天,此刻依該公司規定第四年度(97.01.01~97.12.31)可請之特休為(7天8.5/12)+(10天3.5/12)=5+3=8天再加公司規定第3年度所餘2天相加共10天,天數沒問題,但計算截止日期應為970919而非971231,如公司為結算方便,應也無妨,但公司第五年度(98.01.01~98.05.10)可請之特休為(10天5.5/12)=6天,則明顯不足應至少為10天,且殘餘3個月的休假年資,或是應按前面1至3年年資比例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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