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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你好,我是參加 20090120 課程的學員, 有個問題想請教張中興老師。關於薪資調整的申報時間,依據勞基法的規定如下。可是如果公司在9月份調薪,於次年2月前通知勞保局。員工向公司爭取9月到1月的退休金提繳差額。請問公司應否給予? 或者應如何回應較為適當? 2.月提繳工資調整 (1) 月提繳工資申報調整時點 依照勞退條例第15條規定,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感謝你,
答:如雇主調整薪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之規定,每一年調正兩次如同你問題中所提,調整是針對未來,並不溯及既往。因此9月份調薪,於次年2月通知勞保局,3月份正式生效以後按調薪後新的薪資級距提繳,但9月至2月份雖然已調整薪資,但提繳薪資級距仍依舊薪資金額。此刻員工如提出異議,依法勞工得依退休金條例第31條請求損陪,甚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以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勞退第14條)終止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情形可謂十分嚴重。 解決之法是依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以工資不固定為由,按月調整薪資提撥之級距,如此才不至於提繳的基礎失真,不然仍會有違反第14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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