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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有一定期契約員工,因已請領老年給付,所以目前在本公司保勞保之職災險. 他跟本公司有兩段工作時間: 第一段: 2006.10.02~2007.10.01 第二段:2007.11.01~2009.10.31 (因老闆不願讓他成為定期員工,所以從2007.11.01開始,但年資合併計算) 由於目前進行的工作在三月底即將結束,而且目前沒有後續的案子,所以公司想提早與他結束契約. 在這種情形下, 請問 1. 公司是否可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資遣 ? 2. 資遣費之年資是否為合併計算之年資 ? 3. 由於他是定期棄約,資遣費是否須計入預告工資 ? 謝謝 !
答:一、事業單位非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第1至5款情事之ㄧ,才可以預告資遣勞工;公司可檢視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依來函所述,目前進行的工作在三月底才結束,並不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二、本案該勞工之資遣費之年資應合併計算。三、定期契約如提早解約,如沒有預告離職,則資遣費須計入預告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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