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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 員工因傷病請假,如依”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則該員在請完特休、事假14天、病假30天後,還可再請無薪病假一年嗎? 2. 超過30天的病假是以日計算還是以月計算? 因公司是按月計薪,如該員以日計算請假,相同是一個月沒上班,但若只請每周五天的上班日,則是否公司須發給週末共8天的薪資? 3. 無薪病假或是留職停薪,對公司的差別為何?
答: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住院與未住院傷病假2年內不得超過一年,亦即2年內非住院傷病假各30日如已請完,員工原則上僅剩住院病假及依年資而產生之特休,並無請事假之理由,此刻病假應是10個月,才符合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住院與未住院傷病假2年內不得超過一年』。至於要事假及特休都請完是第5條之規定,當病假期限已至,而又無該兩項假可請時,得申請留職停薪。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超過30日之病假應是住院病假,是連續請,應依實際住院時間判斷,無所謂以日計或月計之問題。因病留職停薪沒有年資,無薪病假有年資此為其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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