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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營利事業機構因違反法令 所開法條為就服法第44條 請問:是否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答: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所詢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並未包涵在上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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