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如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節日).
請問:以上應放假之節日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是依勞基法最新列出之節日嗎?
或是依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字第366675號函: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春節應各放假二日(元月一日、二日及農曆正月初一、初二).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紀念日、第二項之勞動節及第三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
若是依內政部74年12月18日(74)台內字第366675號函所列出之節日與目前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列出之節日比較,節日則減少許多.
煩請老師抽空解答,謝謝~~
答:所有事業單位的國定假日皆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即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妳所列舉內政部之函示,不是法律,僅為行政指導,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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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