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試用期三個月未達標準者,以試用不合格論,即行使附保留終止權,請問:
1.請建議操作流程?
2.公司是否需要對該員工公告或給通知?若需要,內容須涵蓋哪些部份?何時應該讓該員工知道?
3.該員工是否需要填寫離職申請單?
4.簡文成老師提到:以行使附保留終止權,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請問是否與勞動基準法相牴觸?公司面對勞資爭議該如何答辯?
5.以行使附保留終止權,終止勞動契約,是否需要通報?通報對象為何?
6.是否需要簽訂試用期切結書?內容應包含哪些?是否有範例可參考?
答:1、與員工簽署書面試用同意書,建立員工試用管理辦法及員工試用考核辦法2、前述辦法應以公告方式公開揭示,解僱員工則須依民法258、263條規定以意思表示為3、解僱意思表示傳達勞工或為該勞工了解,即生終止契約效;員工填寫離職申請單只是要確認終止契約之時間點,理由及交接清楚4、絕大多數法院認為勞資雙方若有試用約定,而雇主行使附保留終止權,未有權利濫用情形,系屬合法,與勞基法並無牴觸;勞資爭議時,引用法理,判決支持自己的見解5、原則上,不用通報;但為避免麻煩,建議還是通報,但通報時,載明系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並非資遣6、要;請報名【試用期間及解僱勞工之爭議處理實務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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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