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員工簽署書面試用同意書,建立員工試用管理辦法及員工試用考核辦法
2、前述辦法應以公告方式公開揭示,解僱員工則須依民法258、263條規定以意思表示為
3、解僱意思表示傳達勞工或為該勞工了解,即生終止契約效;員工填寫離職申請單只是要確認終止契約之時間點,理由及交接清楚
4、絕大多數法院認為勞資雙方若有試用約定,而雇主行使附保留終止權,未有權利濫用情形,系屬合法,與勞基法並無牴觸;勞資爭議時,引用法理,判決支持自己的見解
5、原則上,不用通報;但為避免麻煩,建議還是通報,但通報時,載明系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並非資遣
6、要;請報名【試用期間及解僱勞工之爭議處理實務課程】
簡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