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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有關新制的資遣費問題 . 新制 – 自94.07.01 ~ 離職日 新制資遣費的計算–依勞退第十二條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新制年資 若是3年5月13天.核算資遣費時,應如何計算呢 ? 一 . 3年6個月 (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3 x0.5 +6/12 x 0.5 = 1.75 參照勞保條例, 第十九條第二項......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 二 3年又(5x30+13=) 163天 (不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3x0.5+163/360 x0.5= 1.7264 上述兩種算法, 有些許差距, 兩者皆可, 還是那一個才適法呢?
答: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勞動 4 字第 0940048956 號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7 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169 期 21936 頁臺北市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1 期 18 頁高雄市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25 期 19 頁相關法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23 、24 條  ( 90.10.31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13 、14 、20 條  ( 91.12.25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 93.06.30 )  要旨: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給予資遣費之比例計給規定 全文內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規定」。所稱「以比例計給」於未      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比例計算。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 3  年 6  個月 15 天,則資遣費基數為 30.5+ ( (6+15/30) /12) 0.5 =1.77  個基數。依上開解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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