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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有關新制的資遣費問題 . 新制 – 自94.07.01 ~ 離職日 新制資遣費的計算–依勞退第十二條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新制年資 若是3年5月13天.核算資遣費時,應如何計算呢 ? 一 . 3年6個月 (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3 x0.5 +6/12 x 0.5 = 1.75 參照勞保條例, 第十九條第二項......未滿三十日者, 以一個月計算. 二 3年又(5x30+13=) 163天 (不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3x0.5+163/360 x0.5= 1.7264 上述兩種算法, 有些許差距, 兩者皆可, 還是那一個才適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