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黃馨老師 您好
想請問您的是~~
1.我們公司對於所有行政人員均施行所謂責任制(不打卡,不給加班費),當然我們的工作性質很一般,並非像您課堂上提到的飛行員或空姐,護士等職務,而公司既然以責任制定義之,重點乃為了可以不給加班費,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如果日後有員工提告,公司是不是站不住腳呢?雖然公司對於某些加班情形有給予可以補休之規定,但規定加班超過4小時才可補休。這樣是OK的嗎?
2.選舉當日出勤的員工,公司一定要補假嗎? 這法律上有規範嗎?我們公司因為營運人員是需要輪班的~而他們的班別更是有好幾個不同時段,當然只要該些同仁上班時間落在8:00~17:00間,縱使只有1分鐘,公司就補給1天假,而有些同仁是選舉當日晚班人員(23:00開始上班或18:00開始上班)我們公司認為那不該補假,當然員工是很有意見的
所以想請問黃老師~~~我們公司這樣的做法有違法嗎?謝謝您~
答: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還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休假,係為便於該等勞工行使投票權,且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等勞工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依據勞委會97年2月核釋選舉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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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