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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您好: 我有參加12/05(六)於台中東海大學舉辦的課程— 工作規則撰寫實務-員工手冊訂定技巧 想要請教當日主講老師黃馨老師問題 問題如下: 若有位員工於公司服務16年,照計算其特別休假為20日,換算時數為160小時(208小時) 但此位員工於第16年的6月份自請離職 照計算其前6個月之特休假為80小時 若此員工於第6個月共計休滿特休85小時 可否因員工多休5小時而給予扣薪?
答:特別休假是對於員工過去工作年資的福利給予,於次年可安排休假,工資照給,如在辭職前,休畢所有的年假亦屬可行,並無工資返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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