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
我們是一家今年(98年)被整併為外商的公司,所以在特休的計算上將由原來的舊制轉成新制,但是轉換過程將有一些矛盾的地方,可否麻煩協助釐清確認,謝謝!!
舊制:(同勞基法規定)
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新制:到職第一年給10天以後每多1年加1天,但休假計算須按當年度在職比例給
請問99年轉新制的過程,是否需要結清原98年產生將於99年使用的特休天數?
如果不結清,公司以新制優於舊制的說法,直接轉新制,特休不溯及既往,直接以當年度按比例給予是否違法?
麻煩協助,謝謝!!
答:特別休假沒有新舊制問題,只要雇主提供的特休,比勞動基準第三十八條優惠,即屬合法。就貴公司特休規定之日數,皆比勞動基準法任一階段都優惠(三、五、十年),應無違法之處。又未滿一年依比例給亦優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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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