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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們是一家今年(98年)被整併為外商的公司,所以在特休的計算上將由原來的舊制轉成新制,但是轉換過程將有一些矛盾的地方,可否麻煩協助釐清確認,謝謝!! 舊制:(同勞基法規定) 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工作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工作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工作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新制:到職第一年給10天以後每多1年加1天,但休假計算須按當年度在職比例給
請問99年轉新制的過程,是否需要結清原98年產生將於99年使用的特休天數? 如果不結清,公司以新制優於舊制的說法,直接轉新制,特休不溯及既往,直接以當年度按比例給予是否違法?
麻煩協助,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