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若員工領有精神障礙手冊,到職時提供不實健康檢查報告,後來發現時,公司基於關懷弱勢族群,願意提供就業機會。但任用一年迄今,該員工時常情緒無法控制、謾罵咆哮主管且故意耗損公司資源, 讓公司受到損害,經過無數次輔導仍未見改善。請問:公司是否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該員勞動契約嗎?是否有最高法院判例可參考? 答:員工如有果「故意」毀損公物造成公司損害或辱罵上司或同仁,且屢經輔導皆未改善,雇主當然可已依12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不經預告解僱,但皆須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至於實例,請至司法院網站,點裁判查詢,輸入你所說的關鍵字,即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