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員工領有精神障礙手冊,到職時提供不實健康檢查報告,後來發現時,公司基於關懷弱勢族群,願意提供就業機會。但任用一年迄今,該員工時常情緒無法控制、謾罵咆哮主管且故意耗損公司資源, 讓公司受到損害,經過無數次輔導仍未見改善。請問:公司是否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該員勞動契約嗎?是否有最高法院判例可參考?
員工如有果「故意」毀損公物造成公司損害或辱罵上司或同仁,且屢經輔導皆未改善,雇主當然可已依12條第二款、或第五款不經預告解僱,但皆須於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至於實例,請至司法院網站,點裁判查詢,輸入你所說的關鍵字,即可找到。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