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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下問題想請教黃馨老師 公司平常休假—屬隔週休(一週上班:週一~週五;下一週:週一~週六),若是兩週工時未超過84小時,請問 1. 公司規定每月應上工時182小時,是否合法? 每月最高工時182小時是如何得來? 2.一般週六上班(8小時)是否算例假日上班?還是國定假日的週六上班才算(加倍給薪、擇日休假) 謝謝您
答:1.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為兩週84,每日8小時。惟30條之一亦規定有變形工時,事業單位得將一日之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2.貴公司規定每月上公182小時,應請人事單位說明是否是挪移其他正常工作日之工作時數而來,並檢視是否仍有給予員工例假,如採四周變形,則應有四日例假且四週總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換句話說,法律是以週作為計算基準,而貴公司是以月為計算基準,是否合法,則應以法律的規定去檢視,是否符合即可。3.勞基法並未規定例假日為週日或週六,雇主可與勞工約定,制於週休二日的公司,星期六或星期日其中有一天是例假日,另一天是休息日,如果勞工於休息日來上班,以一般延長工時之加班費計算就可以。但是如果休息日遇到國定假日或者是由國定假日挪移而來的休息日,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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