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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敬啟者 您好, 敝公司目前有一名教育部實習專案的實習員, 於今日(99/06/15)滿一年, 由於部門單位希望此名實習員留至99/06/30再解僱,目前想到的因應方案有兩項: 1、請實習員重新簽署公司內部正職人員勞動契約,年資從99/06/16起開始計算,僱用條件皆和正職人員無異。 2、請實習員再簽署一份15天定期契約(99/06/16-99/06/30)? 已經和教育部、勞工局、勞委會等單位確認,以上單位皆強烈建議要將98/06/16-99/06/15此實習期間計入年資,不知是否有何法令支持此項建議? 目前公司內部偏向採用方案1(簽訂勞動契約,並重計算年資),不知是否會有後續問題延伸? 希望能得到較完善之解決方案, 謝謝您!
答:一、政府相關單位建議要將實習期間計入年資之法令依據,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第9條及第1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6條。二、如不採計,可能延伸問題為勞工主張年資採計及資遣預告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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