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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您好 我司有位員工現年47歲,於本公司的年資達13年,勞保年資27年又5個月。因其有心臟方面的疾病(裝有心律調節器),近期觀察,發現其健康狀況不太好,擔心其無法負荷工作。 請問老師,這樣我們應該以退休或是資遣的方式處理較為妥當?怎樣處理對於員工較有保障?又是否有哪些應該注意的事項? 感謝您撥空答覆
答:一、該員工年齡47歲,服務年資13年,尚不符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之條件。二、該員健康狀況不太好,如其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解僱之情事(如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法可以資遣的方式處理。此時,如公司願以退休處理,誠為對員工最有保障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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