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公司產假可分次申請,因今日一則新聞,得知分次請產假有抵觸法令並已開始著手向縣政付機關報請核備,但是現在若更正,會不會引來其他的問題,不知人事主管協會是否有其他的建議,謝謝您。
目前公司產假規定:
本公司員工本人分娩或懷孕三個月以上而流產時(含人工流產在內),得請產假。
一、妊娠六個月以上生產者,不論死產或活產均給予產假八週,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週,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給予產假五日,含例假日。
二、員工產假可分次申請,於半年內休畢,申請以半日為基本單位。若產假沒連續休完,提前來上班,需扣除剩餘原產假期間的假日天數。
今日新聞:
女員工生產之後,一定要強迫休足8週的產假,否則恐怕會受罰!屏東一家製衣廠的2名女員工,自認坐月子40天已經足夠,主動要求回工廠上班,廠方沒有拒絕,還依照她們的意願,補發16天的工資,但是還是吃上官司,廠長被判罰金4萬5千元,不繳的話,還得服勞役45天,並留下前科紀錄。知名製衣廠的2名女性員工,分別在97及98年間生小孩,她們只休了40天的產假,做完月子後,由於閒著無聊,加上孩子有人照顧,因此主動銷假回工廠上班,廠方沒有拒絕,沒想到因此觸法。屏縣勞工處長林德輝:「雖然我們的勞工朋友,是志願回到她自己的工作崗位,但依照勞基法第50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給予我們員工產假8週。」由於2名女性員工的法定產假,還有16天,廠方還徵詢她們,是要日後補休,還是補發16天的薪資?她們都選擇要補發薪水。儘管勞資雙方你情我願,但勞基法產假8週的規定,屬於強制性,不得拋棄,廠長還是被判觸法,兩案要罰4萬5千元,廠方員工紛紛為他叫屈。記者:「廠長平常對員工如何?」製衣廠員工:「不錯,人家有困難都會幫忙爭取福利。」員工說,廠長經常為員工著想,幫員工爭取福利,尊重員工意願,讓她們提前銷假上
班多賺點錢,卻觸法被罰,他們都難以接受。
答:有關產假得分次請,主管機關有函釋可供參考:88 01 18 (88) 台勞動三 字第 000246 號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二、 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之函釋併予停止適用。&bull產假不必連續請休,但必須是產前 &bull勞資雙協商得不限定於分娩前四周請產假但 &bull必須保留4週產假於分娩後請 &bull分娩後所請之產假應該連續請完。因此勞資雙方如果約定放棄產假(改發薪資),當然違反勞基法50條之規定而有同法第78條之違反,可處以罰金(刑罰),且罰至行為人,不限雇主。至於產後分次請,則已喪失產假休養之意義,在行政機關仍會視為產假不足,至於是否會被檢察官起訴,尚無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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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