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你好
辛苦老師了!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
請問老師如跟勞保局申請 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發給職業災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需要與抵充?或申請時勞保局已直接入勞工帳戶.因工傷薪資亦全額給.
謝謝老師!
答:一、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雇主應發給「職災勞工原領工資補償」,但可以扣減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因為勞保職災保險保費係由公司支付。二、有關勞保職業傷病給付勞保局已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公司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以雇主已發給勞工「職災原領工資補償」為由要求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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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