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公司的請假管理辦法原規定 「員工請病假連續三日(含)以上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未依規定補齊文件者以曠職論」現在如修訂為三日以上須檢附公立醫院証明,可以嗎? 答:修訂為三日以上須檢附公立醫院証明並不洽當,可以健保局特約醫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