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Q.人員出勤當日上班12小時(10小時正班2小時加班),週休三日;不分週六日,分為七個班別完全輪值(註:該部門全為女性同仁)。
敝公司某生產部門因工作場地不足且同時為增加生產量。故,想從目前的一班(07:30-16:30)新增第二班(16:00-24:00)。為此•有主管提出四週變形工時來解決問題,但卻因勞基法30條之一-勞委會指定行業別才得以適用之,唯敝公司並不在勞委會指定產業別之內。因而我自己目前的想法是既然四週變形工時不可行!那是否可改採用彈性工時,且透過勞資會議(敝公司無工會)來取得半數以上勞方同仁之同意,將原一班工時提前(改成06:00-14:00)二班改成14:00-22:00。如此一來,女性同仁於二班時間亦可避免超過22:00來工作。
以上,再煩請老師們協助解答,謝謝!
答:工作時間變動經由勞資會議決議,並據之變動工作規則應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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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