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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師您好, 我公司屬倉儲運輸業,大型曳引車陸上運輸,裝載製造業客戶原物料,目前配置兩名調度員,負責車調派,正常上班時間為8~17時。為配合客戶端製造出廠裝卸時間,兩員每日需加班至19時,甚至每個假日亦需出勤,造成嚴重超時工作。 為改善超時情形,現擬採輪班方式,一班為正常班8~17時,另一班則自13時出勤,約19時下班,不足時數則由假日出勤取代,在兩週84工時情況下,超出時數則以加班方式處理。 我公司無工會,因此想以勞資會議方式通過變形工時措施,但查勞委會相關說明,貨運、倉儲等行業,尚未被勞委會指定為得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因此如執行恐有違反勞基法30條之虞,依同法79條第一項規定,得處2~30萬元罰鍰(NT$6~90萬元),以及公告公司負責人姓名,並按次處罰。 請問老師我公司是否受限於上述法條之限制?如是我公司又該如何解決兩員超時工作問題?
答:1、貨運、倉儲等行業,尚未被勞委會指定為得適用變形工時的行業。2、因此,並非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及第30條之1指定行業,無法實施2週、4週及8週彈性工時(變形工時)。3、解決兩員超時工作問題,應該只有增加人手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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