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問:
1.新聘任員工未滿七天,可否不支薪予員工,以抵充試用期之人事成本?
2.據悉:取消試用期,若員工不適任,該如何辦理?
靜待回覆.多謝!
答:一、新聘任員工未滿七天,不支薪予員工,以抵充試用期之人事成本,仍屬於扣勞工工資,此行為不合法。若公司有勞工『職前訓練』之約定時,於職前訓練之天數中,可以不必給付薪資及投保勞健保,但必須規劃職前訓練同意書、職前訓練教育課程及講義、講師且不得令新進人員正式從事勞務(實習不在此限)。二、勞動基準法之試用期於八十六年取消,但法律並未規定不能約定試用期,故勞資雙方尚可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到職後之試用期,但仍不得違反民法七十一條、一四八條、二四七條之一之規定。可參考以下課程: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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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