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台北報導 照顧下一代,不少民眾選擇育嬰留停,根據勞動部統計,育嬰留停申請案逐年攀升,去年度總計已達九萬二千多件,勞動部申請再放寬,若受雇者為收養人想申請育嬰留停,無法院裁定共同生活證明,可以法院公函、村里長證明取代。 依據性別平等法,受雇者在事業單位待六個月以上,子女未滿三歲前申請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達二年,軍公教勞皆適用,勞工身分者還可申請勞保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可享半年六成投保薪資。 為保障收養人、收養子女權益,收養人與收養子女共同生活期間,也可申請育嬰留停,但收養人須提出法院裁定的共同生活文件申請。 隨著申請育嬰留停增加,勞動部接獲民眾陳情,有民眾收養過世親友子女,他們與收養子女一直同住,法院沒有裁定共同生活相關文件,導致無法申請育嬰留停。 勞動部詢問司法院及衛福部發現,實務上,被收養人如屬收近親、繼親時,因收養子女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法院確實不會提出相關證明。 勞動部因此放寬申請育嬰假的應具備文件,收養人可改用出具法院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證明收養人跟被收養者有共同生活,避免申請育嬰留停受阻。 熱門推薦: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