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
我是台北班14期學員,目前僅上過兩堂,算是初學者,故不知這些問題要請教那位老師,
問題1.有關勞基法50條產假8星期,請問所謂8星期是否涵蓋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
問題2.又工資照給,是指基本工資(底薪),還是全部薪資呢?
《例》A女於97年1/12(星期六)分娩,因適逢春節假期2/6~2/11,公司因給予產假,那一種計算才對呢?
計算:如以8星期 × 7天 = 實際涵周休二日共計56天
I.由1/12(六)起算56天,即3/7(五)為滿期日,適逢周休二日,故於3/10(一)復職,A女等於實際多出2天產期,此需扣薪嗎?
II.若加上春節6天,A女可請產假至3/13(三)
III.若A女因公司需求,未請足8星期,提前復職,除產假給予的薪水,剩餘未請天數是否需算2倍加班費?
IV.又A女當時因仍在職,公司也未另外算加班費做為補償金,A女若離職是否有權請公司補發提前復職之加班費?
V.A女如於妊娠期間請假至醫院產檢,算產假還是病假呢?
問題3.有關勞基法59條因職災死亡,合計可領平均工資45個月,這筆金額是由公司支付嗎?若由公司支付,依稅法需開立扣繳憑單給此位職災員工,但員工若死亡,需要附那些資料文件,讓會計人員列報公司支出?

答:(1)yes(2)工資照給之「工資」,應回歸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定義,即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就算是工資。例如:每月計給之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主管加給、技術津貼等。(例一)答:請告訴我生產日為何日?1月12日星期六是否為休息日,或為工作日?(例二)答:若春節適逢產假期間,公司可不用另行給假。(例三)答:依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不得令女工於產假期間工作,否則依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可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例四)答:產假期間,女工有來上班,雖屬違法,但公司仍應發給加班費,這項加班費請求權時效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例五)答:女工於妊娠期間至醫院產檢,可請產假,也可請普通傷病假或特別休假或事假。(3)答:職災喪葬及死亡補償由公司支付,若公司有為員工投保勞保的話,公司可主張扣掉勞保死亡給付職災喪葬及死亡補償,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屬免稅所得,不需要開立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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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